近日,成都的包租公司接连爆雷,一个个“卷款跑路”的消息上了各新闻头条,成都的街头多了这样一批“无家可归”的人。

四川成都包租公司跑路,房东强制收房,受害者究竟是谁?-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些包租公司先高价从房东那里拿到房源,然后再将房屋低价出租给房客,包租公司是按月给房东结算,而租客却要一次性支付半年或者一年的租金和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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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的“赔本买卖”,实则“猫腻”多多,此时,包租公司手里将有海量资金聚集,在没有第三方对这笔资金进行监管时,包租公司可以将这笔钱另作他用,然后卷款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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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房东要求租客搬离出租房,否则予以强制搬离。而租客往往已经支付了一年甚至两年的房租,如果搬离出租房,支付的房租必然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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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房东到底是否有权从租客手中收回房屋呢,关键是要看房东与包租公司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一、委托法律关系

如果房东与包租公司签订的是租赁委托代理合同,那么他们双方属于委托代理的合同关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而房东作为被代理人是不能直接赶走租客的,租客可以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合法占有并使用房屋,房东的损失可向代理人即包租公司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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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合同关系

如果房东与包租公司签订的是租赁合同,之后包租公司再与租客签订转租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包租公司经过房东同意,将房屋予以转租情形下,包租公司跑路,不向房东支付租金,在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后,房东可以解除与包租公司的合同,从而要求租客搬离。这是因为房东和租客之间并未形成直接的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租客只能向包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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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管,导致了这一连串包租公司卷款跑路的行为,小编强烈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完善监管措施。

同时,小编也提示大家在租赁房屋时,最好与房东本人见面签订合同,支付租金最好是支付给房东本人的银行卡,不宜轻信转租,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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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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