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结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甚至装修房屋的,在我国目前国情下极其普遍。然而,父母出资的性质为何?是借贷、赠与还是投资?现实中,很少有家庭在出资时进行明确约定。

在夫妻感情稳定时,以上问题皆不是问题。

然而,一旦小两口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甚至感情破裂,那么,上面所提到的问题可能就成大问题了。

现实中,出资一方父母在小两口夫妻感情破裂后或者男女双方离婚后,与子女补签借据、收据甚至协议的,比比皆是。

那么此类案件性质应如何认定呢?

离婚后房子归我,老公父母却让我还装修费,合理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黑先生(男)与白小姐(女)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男方父母为夫妻二人出资购置了房产一套,含购房首付款、装修费等男方父母共出资人民币270万余元(购房款尾款由男女双方贷款支付)。

2017年,黑先生与白小姐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归女方白小姐所有。

其后,黑先生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黑先生、白小姐二人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房、装修从其处所借款项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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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黑先生父母出具了购房及装修时出资的转款凭证及相应票据;同时,黑先生父母还出具了数张由黑先生本人签字确认的借据、收据。

庭审中,黑先生认可原告的全部诉求主张,白小姐认可出资事实,但不认可借贷关系成立,同时表示对于黑先生签字并不知情,主张出资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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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系发生在黑先生父母与儿子黑先生、前儿媳白小姐之间,基于各方的亲属关系。

法院审查此类案件,一般区别于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会从资金出借背景、借据、收据等出具过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状况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而借贷合意的判断时点应以债权关系发生的时间节点为准;如通过审查,发现当事人出具的借条、收据明显为后补、甚至后补的时间跨度较大。

那么,仅凭借条、收据不足以认定男女双方与出资一方父母就购房款、装修费用等款项达成了借贷合意。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如果黑先生父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那么,依据上述规定,同时结合风俗习惯,法院很有可能认定双方系赠与关系,借贷关系不成立,进而原告诉求也将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然而,在现实房价畸高的市场行情下,子女购房,父母出资往往是倾其所有。而目前我国的离婚率又始终居高不下,如无明确约定,一旦男女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出资一方父母极有可能会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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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律师建议:

为了各方利益,避免将来发生麻烦和纷争,父母为已婚子女支付大额资金,不论是购车、购房、保险等等,建议达成合意,尤其是要与子女配偶一方取得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

有些父母可能会担心,这样做是不是太过于功利,会影响小两口夫妻感情。我倒是认为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

现而今,随着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普通大众的法律观念也越来越强,在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子女往往很容易接受上述书面协议方式,也极少会出现父母担心的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况。

即便是家庭成员之间,我也建议重大事项要约定清楚明确,并形成书面协议,同时各方签字确认。这能很大程度上避免很多纠纷的发生;即便发生纠纷,也有据可查,进而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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