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接到朋友白女士的咨询电话,白女士说我现在收到法院的传票了,是我的前婆婆(王某)起诉了我和我的前夫黑先生,要求我们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

我这刚刚和黑先生离婚案件处理完事,就又碰到这种事,很是上火,关键王某还提交了一份黑先生写的借条,而且未起诉前我根本不知道该借条的存在,借条上也没我的签字。

借条内容为:为了装修新房、生活消费我们向王某借款30万元,保证尽快还清。

我认为该借条系王某和黑先生伪造,我和黑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也不应是借贷关系,而是王某的赠与,在离婚案件中我也认可我和黑先生曾经收到过王某给予的一张银行卡,装修使用了卡中的30万元,但当时未要分割,而且在离婚案件中从未出现过借条。

明明是婆婆送给儿子和媳妇的,为何最后要还婆婆30万?-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白女士和黑先生是否应该共同偿还前婆婆(王某)的借款本金30万元呢?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关于王某与黑先生签订的借条,白女士虽抗辩系王某、黑先生伪造,但不能提交充足证据,法院是很难予以采纳。

另,白女士抗辩双方非民间借贷关系,系赠与关系。

实践中法院认为,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在出借人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现白女士虽抗辩王某银行卡中的款项系王某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看白女士能否未提供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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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依法而言为养育义务的负担。

子女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需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应感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子女应图感恩。

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境,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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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在黑先生与白女士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均确认使用原告银行卡支付房屋装修款30万元。

故法院认定夫妻二人向王某借款30万元用于其房屋装修,夫妻二人应共同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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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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