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群是A公司职工,工作时间未到岗。公司打电话询问,被海淀公安分局治安支队警察接电话后告知,小群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猝死。

员工上班途中突发疾病猝死,家属申请工伤,法院:驳回-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随后,公司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调查核实,人社部门认定小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小群家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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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群上班途中突发疾病猝死,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该规定,职工只能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小群虽符合“上班途中”,但猝死并非交通事故所致。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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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根据该规定,突发疾病死亡,只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小群家人认为,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猝死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这是对法律条文的任意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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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可见,工伤本质上需与工作有关。突发疾病死亡,本质上是因为职工自身的疾病所致,与工作无实质联系,所以法律规定为 “视同工伤”。

因此,视同工伤的认定,更需严格遵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规定。

本案中,小群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猝死,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对于小群家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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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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