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在小区内、道路上

溜宠物的现象随处可见

但与此同时

一些诸如遛狗不拴狗绳

而引发的事故也时有发生

狗突然冲上马路被撞,狗主人要求赔偿5000元!律师:车主无责!-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问题来了

未拴绳的宠物被撞死亡

司机需要赔偿

接下来请跟随群益

一起看看今天这则案例

今日案例

孟先生与白女士均住在北京市海淀区的A小区。2023年6月3日傍晚,白女士带着她的宠物狗在小区门口约15米处的马路边散步。

因出门着急忘带狗绳,也未能及时近距离约束宠物狗,导致宠物狗走着走着突然自行冲上了马路。

此时,孟先生驾驶车辆正好向门口驶来,车左前轮与宠物狗相撞,宠物狗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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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双方因宠物狗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白女士认为:因为孟先生没能做到谨慎驾驶、不仔细观察路况才导致自己的宠物狗被碾压致死,所以他应当对此事负责,赔偿自己经济损失5000元。

孟先生则表示:自己没有超速驾驶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反而是白女士不拴狗绳才使得宠物狗突然窜出;且小狗体型较小,处于正常驾驶中的视觉盲区,司机根本无法发现,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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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于是否需要赔偿问题争执不下。那么从法律上而言,白女士的赔偿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群益普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存在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因行为人的自身过错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受害方合理的要求;相反,如行为人并不存在过错,且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那么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白女士的宠物狗与孟先生驾驶的机动车左前轮相撞死亡,孟先生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过错。从事发时的道路监控录像来看,孟先生驾驶机动车朝小区门口行驶时,视线区域内看不到白女士的宠物狗,且其也不存在明显超速驾驶的行为。

因此,在视线盲区且未超速的情况下,孟先生驾驶的车辆将未拴绳的宠物狗撞亡,行为上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反,白女士未按照法律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拴好狗绳,才导致宠物狗突然冲上马路不幸被撞亡,故白女士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后果。

我们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饲养宠物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宠物饲养人在照顾宠物的同时,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自己的宠物,使之处于自己的监管之下,避免宠物伤人,也避免宠物被伤,共同构建文明、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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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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