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这些诉讼小知识,你知道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夫妻双方都不在户籍所在地,我们想要诉讼离婚,可不可以在外地法院起诉?”

“有人欠我钱,打电话也不接,一直找不到对方,现在想要起诉,应该去哪个法院?”

……

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是一个有效手段,但是作为原告应该向哪家法院起诉呢?黑先生和白律师的对话也许会对你有所帮助。

 


黑先生:

起诉被告时,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白律师:

根据法律上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被告是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法律还规定了级别管辖、原告管辖、专属管辖等特殊情形,除这些特殊的管辖规定外,通常适用地域管辖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案件性质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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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先生:

那什么是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呢?

白律师:

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就以住所地为被告所在地,即其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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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先生:

那是所有的案件都要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白律师:

当然不是,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同时,如果是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案件中被告有数个人,且这几个人的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针对情况(2),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欠你钱,且一直联系不上,下落不明,但由于不是身份关系,还是应当原告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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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先生:

那离婚案件中有没有特殊规定?

白律师:

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既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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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先生:

我现在由于合同纠纷想要起诉红小姐,是不是向红小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白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为了增加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包括:

(1) 合同履行地;

(2) 合同签订地;

(3) 标的物所在地;

(4) 原告住所地;

(5) 被告住所地。

由当事人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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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先生:

那么具体要如何适用呢?

白律师:

(1) 如果合同中涉及不动产纠纷,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专属管辖。

(2) 如果当事人约定了管辖法院且不违背相关规定,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3) 如果当事人没有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那么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4) 如果合同实际履行了,可以向红小姐(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5) 但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只能向红小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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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以上只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些纠纷需要用到的诉讼管辖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纠纷,欢迎关注留言哦,我们将为您提供更加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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