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网购到过期食品,怎么办?

2019年6月18日,白小姐在某网络平台上的商家购买了某品牌饮料10瓶,每瓶10元,10瓶饮料的生产日期均为2018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均已经过保质期。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白小姐诉至法院,请求商家退还100元,并要求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赔偿其1000元。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消费者请求商家退货退款并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与除食品之外的其他商品的惩罚性赔偿在构成要件、赔偿力度上存在不同,食品安全法作出了更严格的惩罚性赔偿。

03 网购不满意,怎么办?
黄先生从某网店购买了一套沙发坐垫,收货后黄先生因不喜欢其花色款式,多次与网店交涉要求退货。网店提出,客户下单时网店曾提示概不退货,且该商品无质量问题,花色款式也是黄先生自选,故不予退货。协商不成黄先生诉至法院请求退货。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黄先生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商家不得非法限制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是也应注意,依据该法的规定,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