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变成职场中的常态,对于很多互联网企业,996早已不奇怪了。

9月2日,据网友“伤寒杂病论”爆料,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让员工自愿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做“公司奋斗者”。

该公司人事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写道,“‘公司奋斗者’需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这样的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放弃带薪休假自愿加班?公司要求员工自愿签奋斗者协议,你怎么看-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国家法律有何种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调休。

另外,若企业采取淘汰制,需要以详细的法定流程纳入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满足合法性、民主性、公示性。

最后答案不用说应该也知道了,这样一份协议无疑是无效的、不合法的。

在职场中员工是弱势群体,遇到这样违法、不公正的待遇,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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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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