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某将名下房屋出租给A中介公司,A中介公司再将该房屋出租给其他租户。

2020年3月21日A中介公司应该支付租金,但一直迟迟没有支付。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迟延支付租金满一个月,黑某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为了解房屋的使用状态,黑某到出租房屋,仍有租户在房屋内居住,出租屋内就张贴有A中介公司向租户收取租金的微信收款码,租户都是通过微信向A中介公司支付租金,微信收款人为A中介公司股东白某。

房东将房子委托中介出租,中介股东携款潜逃,这可怎么办?-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并且,黑某又去A中介公司。

发现在A中介公司办公区内,也张贴有公司收款码,收款人为白某个人。

结合A中介公司都是通过白某向自己支付租金的情况,黑某对A中介公司的支付能力及诚信问题特别担心。

公司收入都进了白某个人账户,即使向法院起诉,也面临公司账户上没有财产执行的状况。

黑某咨询律师,这种情况下,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是否可以一并起诉股东白某,要求白某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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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本案和黑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A中介公司,A中介公司不履行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债权人通常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本质所在,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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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并不是绝对或者无条件的,超过合理的界限,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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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会议纪要》将股东滥用行为总结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

而本案中,中介公司的房租出租收入,作为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其收入不是存入公司账户,而是全部进入了白某个人账户。

且租金支付也是由白某个人账户支付,存在股东自身收益和公司收益不加区分的情形。

应当认定为公司股东和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违法情形。

因此,黑某起诉A中介公司承担责任时,可以一并将白某作为被告,由白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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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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