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系某某公司员工,其工作时间是做二休一,即上两天班休息一天。

2020年1月6日,黑先生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其主管当日签字同意,并于下午上报审批。次日,黑先生因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

2020年1月14日,黑先生从老家返回,并于次日起开始上班。

男子因父亲去世强行休假被辞退,员工亲人去世不给批假合理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二天由行政事务部(办公室)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黑先生签名确认签收并学习了上述文件。

2020年1月31日,公司向黑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天数已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自1月3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之后,黑先生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都认定了该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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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要确认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则要看黑先生的累计旷工时间是否达到了3天。而该案中黑先生的工作性质是做二休一,那么从黑先生请假日期1月6日至13日来看,可确认其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共6天。

其中,1月6日早上提交了请假手续,其上级主管已签字同意,但因其领导迟至下午才报集团公司审批,次日才告知黑先生未获批准,系因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

而剩余5天假期中,因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办理丧事,其中3天则应转换为丧假,那么实际的未经批准事假天数为2天,即便认定旷工,也是属于旷工2天,未达到累计3天的标准。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不属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系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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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系违法解除。且法院从是否属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的条件角度阐述外,亦从情理方面进行的阐述。

一审法院:公司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二审法院:回老家为父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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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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