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于2018年2月2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自入职之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后续签至2021年2月1日。

黑先生于2019年12月17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当日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黑先生竞业限制期限为六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额9672.8元/月……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伍倍……”

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离职员工违约买教训,被判赔17万违约金-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A公司已向黑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共计41374.08元。后,A公司发现黑先生已于2020年1月入职自己的强大竞争对手B公司。

A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黑先生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43138.46元;2、黑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90184元。

仲裁委最终裁决:

一、黑先生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A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7万元;

二、黑先生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A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41374.08元;

三、驳回A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解析:

黑先生作为A公司的产品运营经理,于离职当日与A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黑先生入职B公司,首先,B公司属于“与A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其次,该公司与A公司均属于互联网公司,二公司开发的产品内容模块高度相似,二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再次,黑先生从A公司离职后即入职B公司,未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违反了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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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黑先生在庭审中答辩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仲裁委员会在综合考虑黑先生在职期间的薪资水平、在A公司工作年限、其过错程度、A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等因素,最终酌定黑先生支付A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17万元。

针对黑先生是否应返还A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因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黑先生从A公司离职后即入职B公司,未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返还其已经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137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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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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