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是用超文本标记语言书写的基本文档,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中,通过网络浏览器以文字、图像、声音及其组合等多媒体效果展现在计算机的输出设备中,并能够以多种形式被复制。

网页的整体界面编排效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是网页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

如某公司网页包含公司介绍、产品展示、工程案例等综合信息的图文介绍,其单个元素或来自公有领域,或为类似网站网页必须具备的元素不具备独创性,但该网页对内容的选择及图片、文字排列布局的整体把握体现了独创性的构思,且具有可复制性,应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该作品并非美术作品,而是在图片、文字选择或编排方面体现出独创性的汇编作品。

网页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中,涉案网页对内容的选择及图片、文字排列的整体布局体现了独创性的构思,且具有可复制性,符合法律规定的汇编作品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汇编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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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诉侵权网页与对比网页虽在细节上存在差异,但从整体上看,两个网页的绝大部分文字与图片的摆放位置及比例基本相同,部分标题内容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应认定被诉网页侵犯了著作权人网页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被诉侵权网页实质性相似的页面置于互联网络中,已构成对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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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案件中,若不能证明实际损失,将按照法定赔偿方式予以处理,并根据以下因素进行酌定:

1.网站首页的作品性质及创作难度;

2.著作权人专门委托专业公司设计其网站,涉案作品的制作成本高低;

3.侵权网站首页抄袭范围及过错程度,以及对著作权人网页显著性的影响程度;

4.对著作权人推广其网站的宣传效果的影响程度,以及著作权人利益受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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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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