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于2010年9月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小白职位为拆迁经理,每月工资为人民币23100元。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书2》,期限为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9月9日止。

2012年8月1日,A公司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小白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通知小白,劳动合同将于2012年9月9日到期终止,公司将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2012年8月2日,小白给A公司邮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拒绝,于是,小白提起劳动仲裁。

员工两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能否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小白与A公司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能否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只要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

A公司在双方签订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但没有询问小白是否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而且还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已经构成了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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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构成上述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是至少要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订立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连续性。

连续性是指在时间上必须连续、不间断,且当事人必须同意。一个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是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或者一个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后一次订立与前一次劳动合同终止之间存在间断,都不构成连续性。

三是用人单位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若用人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者应及时作出书面回复。

本案中,小白符合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因此,A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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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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