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合同甲方“出借方”)与A公司(合同乙方“借款方”)于2017年8月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小白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需要,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1%,最后一期利随本清。借款合同尾部有A公司的签章和小白签字,并注明日期。

小白为了多一层保障起见,通过业务员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小黑,让其在公司签章下边签上了小黑自己的名字。合同签订后,公司并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虽经多次沟通未果。后小白以A公司和小黑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本案中A公司与小白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A公司作为借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无争议。

公司借款时,法定代表人有签名,其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呢?-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小黑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其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呢?

根据本案情况,小白诉请小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存在障碍,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借贷双方为小白和A公司,小黑并非合同一方主体;

其次,该借款用途明确为A公司经营需要,并非为小黑个人需要而借款;小黑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便在借款合同尾部签字,也应视为职务行为,其并非承担责任的主体。

小白在签订合同时,之所以请小黑签名,根本上来讲是想多一重保障。想达到此目的,只是简单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上名是很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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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温馨提醒:

首先,不管是借款还是投资,建议出资方都要慎重,在出借款项或投资前应当对对方的经营状况、资信等做较为充分的了解,不要简单盲目的投资或出借资金。

比如本案,经查,该A公司虽然注册资本不低,但是实缴资本为0元;且在小白出借款项前后该公司已因欠款问题在多起在审案件中被列为被告或共同被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另有多家类似公司,也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等等。

其次,如果经核查后,确实可以或确实需要出借资金,又想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做还款担保的话,应在合同中明确其作为共同借款人或者明确其担保人身份,如果是作为担保人,建议同时明确其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并约定清楚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期间。

当然,如果真的发生纠纷,维权时,切勿错过了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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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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