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一直在跟进处理一件破产清算案件。在本案中,作为债务人的公司,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近几期文章中,我们会与大家一起分享有关破产清算方面的法律知识。在上期文章中,我们提到了有关申请破产清算材料、法院管辖、管理人等方面的知识,今天我们继续进行学习。

公司走向破产清算,法院在受理申请后需要做哪些工作?-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我们来回忆下什么是破产清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破产清算是由于债务人丧失了清偿能力,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介入其中,旨在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法律制度。

简单来说,破产清算的起因是由于债务人丧失了清偿能力,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来启动法定程序,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介入其中,其目的在于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债权。那么在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会开展哪些工作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那么接下来债权人应该做些什么呢?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这里引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债权人会议,那么什么又是债权人会议呢?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那么这个机构能够行使哪些职权呢?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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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完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职权后,我们再来了解下会议召集召开以及决议方面的内容。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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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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