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群和小益住在同一个小区,某日放学后,两人和其他小朋友一起在小区踢足球。

踢球过程中,小群一脚踢在小益的膝盖上,造成小益左膝受伤。

13岁男孩放学后踢球误伤队友,是否需要赔偿? 法院:不存在故意-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小益立即就医,医生诊断为左膝髌骨脱位,建议小益全休3个月。母亲为照顾小益,只能离职。

后小益将小群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康复训练费及母亲的误工费等合计6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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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群及其父母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赔偿费用呢?

按照普通大众的想法,认为小群踢伤了小益,小益受伤确实是因为小群所致。那么,小群进行赔偿合情合理、无可厚非。

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则不一定需要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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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法律规定,除非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文体活动的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踢足球是一种较为激烈的对抗性体育活动,小群和小益自愿参加,应当意识到该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并自甘风险。

小益在抢球的过程中受伤导致左髌骨脱位,但不能证明小群对小益受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小群对小益受伤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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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运动中,一方受伤的事可能发生,如果不顾受伤的严重程度和对方的过错,只要受伤,对方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会导致公众不敢参加具有对抗性的体育运动,不利于公众的身体健康和体育运动的发展。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小群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属于侵害小益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小益主张的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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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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