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远房姑姑留给我的遗产,怎么就不全是我的?-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西虹市首富》是去年一部热映的喜剧电影。它讲述的是一个叫王多鱼的中年男人在生活窘迫时,莫名其妙的多了一个素昧平生的二大爷,这个二大爷将一笔巨额遗产砸在了他的头上,引发了一系列爆笑并暗含深意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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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许是我们每个人都曾经幻想过这样一个画面:家里有个远方亲戚,无儿无女无伴侣,我是他最亲的亲属。他远走他乡,一辈子攒了万贯家财,却一命呜呼。一笔巨大的遗产都赠与给我了。从此变身高富帅,赢取白富美,走上人生巅峰。然后我醒了……


艺术来源于生活,近期,家住北京的黄先生还就真遇到了这样的事。但是,正在办理离婚的他却发现,这一笔大财产还不是不全是他的,怎么回事呢?


各位客官您往下瞧……

黄先生有个姑姑,几十年前,赶着那波出国热潮,去了国外。当黄先生再次得到有关她的消息的时候,是姑姑的律师带给黄先生的一份遗产赠与书:“本人所有财产,在我去世后,自愿赠与侄子黄XX所有。遗产包括……,共计3个亿。”

还没等黄先生高兴几天呢,与其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妻子橙小姐却说,这笔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我姑姑给我的遗产,怎么就不全是我的?”黄先生查了相关的法律文献,却更纳闷了:“难道只要我结婚了,我的财产就一定有一半不是我的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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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

本案中,黄先生的姑姑留给他的财产,由于没有明确写明归黄先生一方所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中黄先生姑姑遗赠给他的财产视为黄先生和橙小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如果黄先生的姑姑本意是想将财产仅赠与黄先生一人,则应当明确写明,该笔财产“只归黄先生一方所有,不作为黄先生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则这笔财产就是黄先生的一方财产,与其妻橙小姐没有任何关系了。


相关法律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小编说

您看这就体现出法律的严谨性了吧,黄先生的姑妈本意想赠与黄先生的财产,因为少了明确界定的两个字“个人”,导致了财产还要分与他人一半。所以呀,如果您的本意是想将财产留给子女个人或是并未考虑将财产赠与夫妻双方,您可一定要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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