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白阿姨去做了个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肺部有个阴影,体检中心建议白阿姨去大医院做更详细的肺部检查。于是,白阿姨担心自己万一有个意外,就顿时萌生了想订立一份遗嘱的想法。

原来,白阿姨名下有套海淀区学区房,目前市值近千万,系其个人财产。又因儿子黑先生个人情感问题比较复杂(离过两次婚),前不久又刚娶了三婚小娇妻,所以白阿姨想把这套房子只留给儿子黑先生,但与儿媳无关,更要求儿子继承房产后不能把这套房产加上儿媳妇名字。

想把房子给儿子不给儿媳,订立遗嘱就能实现心愿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带着这些目的,白阿姨就过来咨询:她该如何订立遗嘱才能实现她的上述心愿?

我们说,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而且,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因此,海淀区学区房属于白阿姨的个人财产,白阿姨有权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由儿子一人继承该房产,且与他人无关,这是白阿姨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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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白阿姨还能要求儿子即使继承了房产,以后也不能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媳妇的名字吗?

《继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因此,如果有一天白阿姨不幸过世,黑先生就可以按照母亲生前所立遗嘱继承上述房产,并去相应的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届时,该房产就属于黑先生的个人财产,其成为该房产的唯一所有权人。又依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黑先生继承房产后,其完全有权利决定是否在房产证上加上其妻子的名字,将房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赠与其妻子,这是黑先生的自由处分权,不受任何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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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白阿姨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房产留给儿子,由儿子黑先生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不管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亦或是公证遗嘱,只要内容合法、形式规范都可实现上述目的。但是,她想在其百年之后,即使儿子继承了她的房产也不能加上儿媳名字的心愿则无法实现,届时的处分权完全由黑先生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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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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