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与白女士于1966年结婚,婚后育有女儿大黑、儿子小黑二人。1995年,老黑夫妇购买位于海淀区某某路的商品房一套(A房)。

2017年黑先生让邻居蓝先生帮忙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过世以后A房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老伴白女士和儿子小黑二人继承。然后黑先生在遗嘱上签字并写上日期,而且由小黑之子小小黑将整个过程进行录像。

2019年黑先生因病去世,女儿大黑提出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此时,小黑就拿出了遗嘱和录像,表明A房与大黑无关,应由母亲和自己二人继承。大黑看了遗嘱和录像后,表示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A房。小黑认为大黑无理取闹,双方对此僵持不下。

既有遗嘱又有录像,怎么就不能按遗嘱继承呢?-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姐弟二人到底是谁说的有理呢?黑先生留下的A房又该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处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黑先生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我们说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已死亡,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自证,故为了充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确保遗嘱体现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真实意思,法律规定遗嘱需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应符合上述形式要求,系为保证遗嘱内容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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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黑先生所订立的遗嘱缺少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字,故该遗嘱形式上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本案中的录像也因缺少见证人在场见证,故该录像遗嘱也不符合法律上对录像遗嘱的要求。

因黑先生所订立的遗嘱既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也不符合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故该遗嘱无效。

在黑先生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形下,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黑先生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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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涉案房屋系黑先生与白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该房屋应为黑先生与白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黑先生去世后,其继承人对其所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享有继承权,即由白女士、大黑、小黑各继承该份额的三分之一。

最终,白女士对A房享有三分之二份额,大黑、小黑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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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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