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白某向黑某借款80万元并约定利息,在偿还了部分款项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黑某因此于2018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经吉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白某仍需偿还黑某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

2018年1月白某和黄某达成离婚协议,白某放弃其应得共同财产份额,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楼房和轿车都归黄某所有。

后黄某又将该房子过户给其妹妹红某,但白某和黄某仍一起生活居住在该房屋。

黑某认为白某的行为是为故意逃避债务的虚假离婚,对其债权造成了损害。

黑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白某和黄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及车辆归黄某所有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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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但认为白某和黑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于2018年12月19日经吉林省某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而白某和黄某是于2018年1月19日离婚,时间在黑某一审起诉之前。

白某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对其造成损失,没有支持黑某诉讼请求。黑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亦确认了相关事实,但二审法院认为:

1、白某的部分财产正在执行中,并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白某和黄某属于协议离婚,在离婚时虽然仅对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但是还可能涉及夫妻债务的清偿、离婚经济帮助、经济补偿等事项内容,不能简单根据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分割来判断是否无偿转让财产。

3、该债务为白某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黑某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存在恶意逃避责任、无偿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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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维持了原判,驳回黑某的诉讼请求。黑某对二审判决不服,遂提起再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封财产的状况和白某的工资收入,白某无法还清欠黑某的本金及利息,白某与黄某的协议已对黑某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法院认为该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亦有不妥之处,予以撤消。依法支持了黑某的诉讼请求,撤消了白某和黄某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及车辆归黄某所有这样协议条款。

因案涉房屋已经过户到案外第三人名下,黑某如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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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夫妻一方负有巨额债务的,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负有债务的一方净身出户的,如果该约定有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提起撤消之诉。

因此,在一方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净身出户时,需要持谨慎的态度。否则,该约定可能面临被撤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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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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