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于2015年3月1日入职星星公司,从事销售顾问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17年6月,受市场不景气等因素影响,星星公司决定关闭部分门店,小白所在门店是其中之一。当月,星星公司两次向小白发出《调整工作地点通知书》,告知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相邻城区的另一门店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等不变。

小白收到第二份《调整工作地点通知书》后,拒绝到该门店工作。星星公司以小白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解除当日,星星公司向小白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小白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小白认为星星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并不同意《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要求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员工离职时,公司可以在离职证明上写对员工不利的内容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公司能否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系“小白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小白能否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从上述规定看,法律对离职证明应包含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因此,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添加离职原因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星星公司重新出具了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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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下一份工作的书面材料,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该规定出具离职证明,不应将离职证明内容范围任意扩大。

如果允许离职证明中包含不利于劳动者的相关事项,可能会成为影响劳动者求职的不利因素,显然不利于营造公平无歧视的就业环境,也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之规定,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若因出具离职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劳动者可以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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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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