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与白女士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黑先生的父母分别于2010年8月和2019年5月去世。

2020年10月,黑先生也因病去世,其生前未留有遗嘱。黑先生父母共生育包括黑先生在内四个子女,父母生前也未留有遗嘱,父母去世时留下两套房产。

黑先生兄弟姐妹中的一人找到律师咨询:“这种情况下,黑先生与白女士的婚姻关系因黑先生死亡而终止,我父母留下的财产是不是就应该由我们剩余三个兄弟姐妹均分了?对上述两套房产白女士应该没有继承权了吧?”

老公去世了,公公婆婆的房子儿媳有没有权利分割呢?-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咨询客户有一点说的是对的,就是黑先生和白女士的婚姻关系因黑先生死亡而消灭,但并非因此白女士的所有权利即随之丧失。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的同时即已开始。

本案中黑先生父母先于黑先生死亡,父母去世同时即发生了继承,因没有遗嘱,黑先生等子女又无人明确放弃继承,父母的两套房产应当由包括黑先生在内的四个子女均等继承,也就是黑先生应当享有1/4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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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明确指定遗产由何人继承的情况下,继承的遗产应为继承人夫妻共有财产,就本案而言,黑先生继承的1/4的房产份额应为黑先生与白女士的共有财产。

后黑先生去世,白女士作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黑先生的遗产,本案中黑先生继承的1/4的房产份额中其中一半为白女士个人财产,另外一半黑先生的遗产,应由白女士依法继承,也就是说本案中白女士对黑先生父母遗留的两套房产享有1/4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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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案案情稍作调整,假如黑先生先于父母去世呢?

继承人及遗产处理方案则大不相同。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就本案而言,如果黑先生有子女,黑先生先于父母死亡,他应继承父母的遗产份额应由他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并不包括其配偶)。

而本案中因为黑先生没有子女,在此情况下,如果黑先生先于父母去世,父母的遗产则应由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均等继承。

特别提示的是,《民法典》中增加了“被继承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条款,增加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但也只是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仍不包括兄弟姐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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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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