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与公司、学校签完三方协议后,公司违法解除能申请仲裁吗?
小白于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在某职业技术学院生物制药技术专业三年制专科学习,并于2018年6月27日获颁毕业证书。
小白于2017年5月4日正式入职Y公司,在生产车间和销售部门工作,Y公司于每月30日或31日发放上月工资,其工资支付至2017年11月30日,最后出勤时间为2017年12月底,其间Y公司在向其支付的第一个月工资中扣发了500元。
2017年12月,Y公司因环保原因通知部分员工不用再来上班。
小白就再未出勤,此后他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Y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扣发的500元工资。
朝阳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小白的仲裁请求,小白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Y公司主张小白系由职业学院派到其处的实习生,三方于2017年5月2日签订实习协议。
按照协议约定,其每月发放实习补助2100元,与小白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Y公司称小白自愿同意由公司扣发500元的实习补助作为保证金,如果小白的实习干满了一年,公司就退还;如果没干满一年,则不予退还。
Y公司就其主张提交的实习三方协议书显示:甲方为Y公司,乙方为职业学院,丙方为职业学院学生,学生名单中包含小白的姓名,并载明:
“甲方同意为乙方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并在实习结束后,录用乙方合格人员为其员工。乙方希望通过甲方为其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和就业机会,丙方愿意接受乙方安排在甲方进行顶岗实习”,
落款处盖有Y公司及职业学院公章,并有学生代表签名。
小白对上述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该协议没有其签名,只能证明Y公司与其所在学校签订了协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小白与Y公司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本案中,小白主张其于2017年5月4日正式入职Y公司,但其于2018年6月自职业学院毕业,在此之前系全日制在校学生,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法院对小白关于确认与Y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小白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双方约定了每月的实习费,Y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实习费,不得无故克扣,现Y公司从小白的实习费中扣除500元作为保证金且拒绝返还的行为于法无据,其应将该500元返还小白。
朝阳法院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Y公司支付小白500元,驳回小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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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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