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与白女士于198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黑。

1989年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女儿小黑归女方抚养。

1993年1月,黑先生经人介绍与蓝女士相识相恋,并于同年9月再婚。婚后蓝女士带着其与前夫所生之子小蓝一起随黑先生共同生活在A房中,此房系黑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1997年11月黑先生与蓝女士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7岁的小蓝由女方抚养,男方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

2007年黑先生与黄女士登记结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后黑先生于2021年3月病逝,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12岁时,母亲与继父二婚后又离婚,曾经的继子还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办理完黑先生的后事,小黑就跟继母黄女士商议A房继承相关事宜,小黑表示:她虽然从小与母亲一起生活,但是其身为黑先生的亲生子女对于A房理应享有继承权。

对此提议,黄女士认同小黑有法定继承权,可毕竟自己与黑先生共同生活10多年,尤其在黑先生病逝前几年都是由其一人照顾对方的生活起居及看病就医,自己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所以要求适当多分。

双方经过协商,最终约定:黄女士继承A房的60% 份额,小黑继承40%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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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双方将要办理继承公证相关事宜时,黑先生曾经的继子小蓝突闻继父去世的消息匆忙赶来祭拜并且提出自己也要继承A房。

他认为:自己年幼时曾与黑先生共同生活近五年,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其也依法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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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突然冒出的“拦路虎”,小黑与黄女士均予以反驳:

虽然小蓝跟随母亲一起与黑先生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但其母与黑先生早已离婚,且离婚后小蓝由其母亲抚养,成年后其也未对黑先生尽过赡养义务,凭什么突然就要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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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对于继承事宜争执不断,那么从法律上而言小蓝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我们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由此可知,判断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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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蓝年幼时因生母蓝女士与被继承人黑先生结婚,故与黑先生共同生活多年,确实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但这种抚养关系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从而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而离婚后,在继父黑先生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继父子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也不复存在。

且自此之后至黑先生病故时,双方再无来往,小蓝成年后也未对黑先生履行过赡养义务。

因此,当继承发生时,小蓝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被继承人黑先生的遗产亦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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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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