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做了哥哥遗嘱的见证人,该遗嘱还有效吗?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事件回顾

1980年小群的父亲老群和母亲结婚,婚后不久生下了独生子小群,而在小群17岁时,母亲就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

母亲去世后,父亲老群全款在北京买了一套房(A房)。

买房后过了两年,父亲老群又经人介绍和继母结婚了。

2022年初,父亲老群突发心梗去世。办理完后事,继母与小群商议A房继承事宜,小群随即拿出一份《遗嘱》。

原来父亲老群早于2020年12月10日订立遗嘱一份,表明:A房属于其个人财产,在自己百年之后由儿子小群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

哥哥立遗嘱,妹妹可以作为见证人吗?如果不能,遗嘱有效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该遗嘱由小群的姑姑老益代书,并与邻居小律共同见证。因此,小群表示自己有权按遗嘱独自继承A房。

继母立即提出异议:她认为遗嘱无效,因为见证人之一老益是老群的妹妹,属第二顺位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所以其不能作为见证人,故该遗嘱无效,A房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小群反驳道:姑姑虽然是父亲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但其并未因该遗嘱获得遗产,故不存在利害关系,且日常生活中找兄弟姐妹作为代书遗嘱见证人的情况较为普遍,不能因此就认定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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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该遗嘱的效力争执不下,那么如果诉至法院,该份遗嘱的效力将会被如何认定呢?

群益普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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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我们说上述法条中的继承人应包含所有的继承人,不仅是第一顺位,还包括第二顺位。而且,遗嘱继承中不存在按照顺位确定继承资格的问题,因此见证人应该是排除所有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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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们也不能以见证人本人是否从遗嘱中获益来评判其与继承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因为利害关系人并非仅有“利”上的关系,也应包含“害”的关系,故其本人是否从遗嘱中获益不是评判有无利害关系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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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姑姑老益系被继承人老群的妹妹,属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故老益不具有遗嘱见证人的资格,现该代书遗嘱仅有邻居小律一人为适格的见证人,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为无效。

A房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继母和小群每人可继承该房的1/2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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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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