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名股东被偷偷变更,能否要求恢复股东地位?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显名股东被偷偷变更,能否要求公司恢复股东地位?-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事件回顾

2020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信息显示:A公司的股东由原来的小群和小益变更为了小律和小益。

小群发现此事后,以自己对股东变更登记事项并不知情,且《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并非自己的亲笔签名为由,要求A公司恢复其股东地位,却遭到了A公司的拒绝。

无奈之下,小群将A公司和小律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复股东地位。

法院驳回了小群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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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普法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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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虽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信息显示2020年3月之前,小群是A公司的股东,但经核查,截至目前,小群始终没有向A公司缴纳出资,也未曾享受A公司的股东分红。

而公司设立时,虽然小律并未登记在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信息中,但A公司的实际出资均为小律缴纳,A公司自始至终也是小律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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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认定小律是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小群是A公司的显名股东。

虽然小律和小群并未签署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也未形成口头的股权代持约定,但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小群和小律之间已经形成了实质上的股权代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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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2020年3月A公司在小群不知情且未亲笔签名的情况下,将股东由小群变更为了小律,但小律作为实际出资人,有权对自己持有的股权做出合法处分。

因此小群主张的“恢复其股东地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理应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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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汤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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